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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安全生产法》
来源: | 作者:1 | 发布时间: 934天前 | 226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1年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一、建立“三管三必须”的新格局

新《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提出“三个必须”: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

近年来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需要进一步“责任到人”。既要盯住负责人,也应“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新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行政违法行为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作出规定。

   四、讲规章,重教育,预防为主

强化安全生产预防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按照“统筹组织,分层次、分系统、大力度”安全培训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五、单位应购买“工伤保险”

参加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新安全生产法保留了原规定,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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